協會章程

桃園市錦鯉研究協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桃園市錦鯉研究協會

第二條:本會以敦睦會員友誼,研究有關錦鯉魚之培養及各種飼育方法,藉以提倡正當娛樂,提高國民之生活品質為宗旨

第三條:為配合政府施政方針,本會日後將配合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服務事項

第四條:本會以桃園市政府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置於桃園市轄區內

第二章 任務
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. 辦理各品種錦鯉魚之登記、展覽、觀摩、評審等事項

二. 蒐集有關錦鯉魚之文獻及發刊會報之事項

三. 錦鯉魚培養技術指導之事項

四. 改良品種以利外銷之推展

第三章 會員

第六條: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飼養錦鯉魚,具年滿二十歲,經由本會會員乙員介紹均可申請入會,但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後,始為本會會員

第七條: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等之權利,並具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會決議事項,按時繳納會費等義務

第八條: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,至妨害本會名譽信用,由本監事會經查屬實者,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、除名等處分

第九條:本會設理事十三人、候補理事三人、監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任期為三年

第十條:理事組織理事會,選常務理事三人,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禮會務,監事組織監事會,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處理常務會務

第十一條:理監事如育開會,無故缺席兩次,視自動辭職,其缺由後補繼任繼任,請假兩次,視同缺席一次,連續請假四次,即自動辭職

第四章 理事

第十二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. 會員入選退會之審定

二. 擬定工作計畫即經費預算、決算

三.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

四. 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

第五章 監事

第十三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

一. 審查理事會處裡事務

二. 稽查理事會財務收支

第六章 會議

第十四條: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,由理事召開之,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請理事會召開之

第十五條:理事會三分之一理事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得召開臨會議

第十六條:理監事會凡三隔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可召開理監事聯席會,如有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得召開臨時會議

第十七條:會員大會,理監事會等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,但下列各項之決議,須有會員出席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

一. 章程之變更

二. 組織之調整

三.會員之處分

四.理監事之罷免

五.會產之處分

第七章 經費

 第十八條: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:

一.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伍佰元

二. 會員之常年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

三. 本會基金運用之盈餘

四. 樂捐及其他收入

第十九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

第二十條:本章程未盡事宜者得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

第二十一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